案情介绍
2008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在贵州贵阳花溪区务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双方于2012年5月9日到云南普洱市思茅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十月17日双方生育女儿王小某,孩子出生99天后,被告携带女儿王小某回到紫云自治县娘家生活。自被告贺某于2013年携带孩子回到紫云娘家生活到今天,原、被告双方经济各自独立,且孩子王小某一直跟随被告贺某生活。原告在此期间共计向被告支付了10000余元成本,节日时原告偶有给孩子王小某买鞋子。
2021年、2022年原告两次诉至法院需要与被告离婚,法院第二次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块一同生活。
2023年4月23日原告第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培养年,原告每月28日以前向被告支付女儿王小某抚养费600元。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系原告单方面称已破裂,若原告坚持需要离婚,其需要原告补偿其损失并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紫云法院经审察觉得,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王某某诉与被告贺某离婚,准予离婚。原、被告一同生育的孩子王小某由被告贺某抚养,原告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8近日支付孩子王小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王某某在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孩子王小某的抚养义务,其应当承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故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贺某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30000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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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爸爸妈妈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按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法官说法
是不是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感情是不是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第三次起诉与被告贺某离婚,虽然被告贺某不认可离婚,但被告贺某在孩子出生不久后携带孩子回到娘家生活十余年,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况,夫妻之间缺少交流交流,且原告王某某两次起诉离婚经本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一同生活,也未就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解决,更未积极采取行动修复夫妻关系,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据法律规定,爸爸妈妈对孩子都有抚养的义务,被告贺某自孩子出生99天后一个人携带孩子回到娘家生活,分居期间虽然原、被告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但经庭审中向原告王某某核实,其认同双方分居期间各自管理我们的收入,且孩子一直跟随被告贺某生活,贺某自己承担了抚养孩子支出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成本,王某某仅偶尔支付部分成本,合计一万余元。法律规定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夫妻双方是不是离婚,爸爸妈妈双方都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有益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考虑,结合本案实质,离结婚以后的抚养费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都应当承担,故本院判决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及孩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这样更有益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也愈加符合法律规定及更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